普冉股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1年09月修订)2021-09-22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含本公司在内)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
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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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工作细则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职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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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七)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任
职的,或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八)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的人员;
(九)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违反中央纪委、中
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规定的人员;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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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对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
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出现影响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情形、最近三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或
者最近三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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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七条的特殊职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责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担任负责人。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五)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
(六)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
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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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
动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统一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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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够的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
考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如必要的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改本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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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之日起
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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