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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倍轻松: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12-22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
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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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在独
立董事中至少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
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
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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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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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科创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
开四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
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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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同意,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
中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
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
并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
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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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
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
均包括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若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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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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