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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倍轻松:内部审计制度2021-12-22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
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
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公司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公司建立自我约
束、自我完善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
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
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
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
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
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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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部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二人。从事内部审计的
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
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学历
水平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九条 内审人员应按公司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第十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员或者被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
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业务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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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重大交易和事项、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
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
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
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五)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所需资料;

    (六)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七)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
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
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
行情况资料,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
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查财务软件。

    (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
文件和经济业务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
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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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
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部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
的可行性认证,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十一)对审计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年度和
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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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
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3)各类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情况;

    (4)经济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等。

    (二)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
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三)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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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六)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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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置换事项时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出具鉴证报告。

    (七)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
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八)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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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职责与权利:

     (一)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如实回答
审计人员的询问,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三)不得威胁、恐吓、贿赂审计人员,干扰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四)有权对审计人员的违规行为向公司领导进行举报和申诉。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
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逐项实施计
划内容。

     (一)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
或部门。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2、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审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二)审计人员可采取如下方式实施审计:审查凭证、帐表、文件、经济业
务资料、监盘或盘点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措施,调查了解被审计
单位的情况;可以运用访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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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就审计结论与审计建议征询被审计方的意见,以保障审计工作的客
观性和公正性。

     (四)编写审计报告。

     (五)提交审计报告至管理层,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业务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根据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相关改进和
完善工作。审计部收到业务部门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提交管理层,
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七)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备案。

     第二十条 当公司资产面临重大风险、存在重大舞弊、舞弊嫌疑或有重大举
报时,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下,审计人员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可以根据情况安排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或建议改进工作或进行审计整改的情
况



                                第七章 审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
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有建设性。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结论和审计
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真
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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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
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
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报告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佐证资料应由专人
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报告及审计改进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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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四)后续审计的资料;

     (五)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属公司秘密,审计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因特殊情况需
要借阅或提供时,应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审计部应对借阅或提供档案的情况做好
登记手续。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
资料及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证明材料阻碍审计调查与检查的,审
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
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应
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严重失职
渎职、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公司规定予
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部应当责
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
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
时予以查处和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包
括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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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并自
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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