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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倍轻松: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8-10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二年八月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6
议案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9
议案三: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
议案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1
议案五: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22
议案六: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3
议案七: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4
议案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5
议案九: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6
议案十: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27
议案十一: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信息
管理制度》的议案 ..................................................................................................... 28
议案十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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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
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会议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本次会议议程有关人员及会
务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
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等证件按股东大会通知登记时间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四、与会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应认真履
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影响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不得
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股东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有关,与本次股
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
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两名见证律师参加计票、
监票,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由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六、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
照及录像。

    七、特别提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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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
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请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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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召开时间:2022 年 8 月 18 日(星期四)15:00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19 楼大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召集人: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马学军先生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会议议程及会议须知;
   三、报告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量;
   四、介绍到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以及其他人员;
   五、推选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六、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1、《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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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的议案》
   1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七、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八、宣读投票注意事项及现场投票表决;
   九、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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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促进规范运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制订本章程。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       司。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
致同意,各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致同意,各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股份       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4030072302468X5。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均采用记名        第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方式。公司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票的,公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
记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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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提供任何资助。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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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义务。                                     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责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益。
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生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     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生公
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
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     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     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
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       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
占资产。                                   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
                                           占资产。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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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提供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资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担保;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情形。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情形。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
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   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资助、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达到下列标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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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50%以上;                                    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过 5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过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过 500 万元;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万元。                                        的或者该等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或者该等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外,免予按前款规定审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外,免予按前款规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一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地点。股东大会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会的,视为出席。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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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有关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案的内容。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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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议。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召 开 前 一 日 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 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 股权激励计划;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产 3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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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产 30%的;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项。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额。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删除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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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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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六)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权。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查总经理的工作;
东大会审议。                                (十六)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准。                                        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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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
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    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资助、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上;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者为计算数据;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额超过一千万元;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万元;
过一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
超过一百万元;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的或者该等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过 1 亿元;
外,免予按前款规定审议。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      超过 500 万元;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该等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外,免予按前款规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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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          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元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后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起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务会计报告。
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
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作。
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具有“从事证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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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1 年,可以续聘。
新增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新增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有
                                              关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新增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新增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新增和删减部分条款,
《公司章程》中条款序号及涉及条款引用之处亦相应调整。上述《公司章程》修
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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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修订本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审议。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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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倍轻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修订本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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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
况,修订本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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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审议。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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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
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
订本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审议。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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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审议。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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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审议。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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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持续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
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修订本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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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
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
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审议。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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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信息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倍轻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信
息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审议。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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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的情况下,拟使用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下同)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本
数,下同)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965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41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7.40 元 , 共 计 募 集资 金 422,234,000.00 元 , 坐 扣 不 含 税 承 销 和 保 荐 费 用
31,556,38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390,677,62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验资费
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
外部费用 31,767,205.91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58,910,414.09 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
资报告》(天健验〔2021〕3-43 号)。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一)投资目的
    根据募投资金使用情况,预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进行为期
12 个月的现金管理,总计用于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具体使用会
根据募投项目投入情况和银行理财产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
于购买理财产品。
    综上,为提高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
自有资金,公司将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及日常生产经营,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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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保证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流动性的情况下购买理财产品,以增加公司的收益,
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资金来源及投资产品品种
    1、闲置募集资金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约定的银行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
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闲置自有资金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的金融机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1、闲置募集资金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结存金额,在授
权的额度范围内,将闲置部分分笔进行现金管理,最高购买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最长期限不超过 1 年(含一年),在该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
环滚动使用。
    2、闲置自有资金
    理财产品最高购买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本数),在该额度内的资金
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披露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五)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
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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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总监
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中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
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
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银行、明确理财产品金额、期间、选择理财产品品种、
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及时分
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
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
实。在每个季度末对所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
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购买理财产品
业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
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
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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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同时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以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属于现金管理范畴,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
    请各位审议。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