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轻松: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23-04-24
目 录
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第 1—2 页
二、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 3—4 页
三、附件…………………………………………………………… 第 5—8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5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6 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7—8 页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健审〔2023〕3-235 号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公
司)2022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
查了后附的倍轻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
简称扣除情况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倍轻松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
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倍轻松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
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倍轻松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扣除情况表应当
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倍轻松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9 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上证函
〔2023〕520 号)的规定编制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倍轻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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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
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
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倍轻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9 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上证函
〔2023〕520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倍轻松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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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仅用于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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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之目的
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法经营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
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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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报告披露
时使用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邓华明
是中国注册会计师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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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报告披露
时使用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马露露
是中国注册会计师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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