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科技: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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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中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中信证券
与国信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
[2021]13 号,以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3]15 号,以下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
证公告[2023]16 号,以下称“《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称“相关法律法规”),就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事宜,对本次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见证,
并对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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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审阅的文件,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发
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报告、报表、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
有关单位提供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本所对该等报告、报表、公告等相关文件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确认或保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
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称“《发行结果公告》”),中信
证券已根据《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
售选择权机制,按本次发行价格 13.00 元/股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T 日)向网
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750.0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超额配售股票全
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情况
2022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等。
2022 年9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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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
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5%。
发行人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2023 年 1 月 6 日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调整了本次发行的
发行底价及发行股份数量。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证券、国信证券签署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发行人明确授予中信证券行使本次
发行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日为 2023 年 3 月 23 日。自发行人股票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3 年 3 月
23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中信证券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
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日终,中信证券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部
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 750.00 万股,买入股票数量与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未涉及新
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最高价格为 12.03 元/股,最低价格为 10.80 元/
股,加权平均价格为 11.4359 元/股。
本所认为,发行人授予中信证券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并明确了采用超额配
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
一条的规定;中信证券在实施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按《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开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中信证券按照超额配售选
择权方案使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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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票,其购买方式、买入价格、购买数量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
三条的规定。
四、超额配售股票的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
者与发行人及中信证券已共同签署《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投资
者同意预先付款及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实际获配股数 延期交付股数 限售期安
序号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万股) (万股) 排
南宁安达恒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 579.8144 173.9443 6 个月
合伙)
2 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 579.8144 173.9443 6 个月
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
3 579.8144 173.9443 6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贵州省金产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4 289.9072 86.9722 6 个月
(有限合伙)
5 深圳市前海弘盛技术有限公司 57.9814 17.3944 6 个月
6 北京皓瑞凯科技有限公司 173.9443 52.1833 6 个月
7 成都锐兆科技有限公司 173.9443 52.1833 6 个月
青岛佳理知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8 63.7796 19.1339 6 个月
合伙)
深圳市进化资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9 “进化北交所股转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1.0000 0.3000 6 个月
金”)
合计 2,500.00 750.00
中信证券自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发行数量限额的 3 个交易
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票登记申请,上述延期
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2023 年 3 月 23 日)起开始计算。
本所认为,中信证券已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
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
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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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357265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 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 7,500,000
六、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
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
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
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公众股东持股比例
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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