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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森萱医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3-29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830946           证券简称:森萱医药            公告编号:2022-037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一)》中(1)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该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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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
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
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的权利机构和最高决
策机构。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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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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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除
外):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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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
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上述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
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事规则所指“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提供财务
资助;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放弃
权利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属于须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
交易。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款规定的同一类
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外,公司进行前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
本条规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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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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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监事会和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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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
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六)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
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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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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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公司股东全部为
关联股东,则关联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一般规定参与表决;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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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
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
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
披露。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
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
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
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
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
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
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
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
    1、公司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董事时,出
席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
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
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
应选出的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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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会议主持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
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股东投票确认
    1、出席股东所投向的董事或监事人选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候选人
人数。否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2、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
数。如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票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
处理:
    (1)该股东的表决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决
票数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
为弃权。
    三、投票结果确认
    1、等额选举
    (1)所有候选人获取选票数均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
累积票数)以上时即为当选;
    (2)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则应当对未当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
    (3)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
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2、差额选举
    (1)候选人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积票数)
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选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积票数)以上选票
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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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则对未当选的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
    (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由
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
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
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
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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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监票。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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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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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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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