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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拾比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9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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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242 号

致: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原因,本所律师
以视频方式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
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
完整,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
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已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珠海拾比
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会议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红旗路
8 号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杜国栋主持。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040,7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9.6870%,其中,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81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20%。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一)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四)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六)审议《2021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七)审议《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八)审议《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九)审议《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十一)审议《关于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
明》。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
进行了表决,并由现场推举除律师外的其他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就会议表决
过程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会议投票情况,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最终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0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股数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0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股数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3、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0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股数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4、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0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股数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5、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0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股数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6、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0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股数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对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7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6916%;反对股数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1.3084%;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7、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0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股数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8、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0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股数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0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股数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法律意见书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0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股数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1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
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0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股数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