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浩淼科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2022-07-18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0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2 年 6 月 23 日,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
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俞鹂、贺芳、周
兰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明光浩淼安防科
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同意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
3. 2022 年 6 月 23 日至 2022 年 7 月 3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
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监事会
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51)和《明光浩淼安防科
技股份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52)。
4. 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
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
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明光浩淼安
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bse.cn/)上披露了《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关于 2022 年股
权 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
2022-054)。
5. 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
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2 年 7 月 18 日
2. 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 172.5 万股
3. 授予人数:72 人
4. 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80 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普通股
6.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限售安排:
(1)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 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3) 解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设置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限售安排 解限售期间 解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限售期 4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限售期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解限售期 3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之和。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
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 考核指标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三个考核期,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2022 年营业收入较 2021 年增长率不低于 10%,或 2022 年
第一个解除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限售期
2021 年增长率不低于 40%
2023 年营业收入较 2021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或 2023 年
第二个解除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限售期
2021 年增长率不低于 60%
2024 年营业收入较 2021 年增长率不低于 30%,或 2024 年
第三个解除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限售期
2021 年增长率不低于 80%
注:
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2) 个人业绩指标
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个人业绩考核,考核期与公司业绩指标对应的考核
年度相同。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
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
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限售比例 10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激励对象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限售比例。
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 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配情况如下表:
占激励计划 涉及标的股票
获授的限制性 拟授出限制 数量占激励计
股票数量(股) 性股票总量 划公告日股本
姓名 职务
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董事、高级管理 0.13%
郭刚建 100,000.00 5.80%
人员
核心员工(71人) 1,625,000.00 94.20% 2.10%
合计 1,725,000.00 100.00% 2.23%
9. 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
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1. 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 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及《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
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除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设置
其他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的有
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7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 72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合计授予 17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4.80 元/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1. 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相符。
2. 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 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除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设置
其他获授权益条件。
4. 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7 月 18 日为权益授予日,向 72 名符合条件
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7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4.80 元/股。
六、参与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股权激励适用股份支付会计政策,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
权益行使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8 日,经测算,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要摊销的总
2022年 2023 年 2024年 2025年
票数量(万股) 费用
172.50 138.00 44.85 62.10 24.15 6.90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
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
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情况初步估计,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
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
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研发、销售、及管理人员等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降低经营成本,预计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
加。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授予日的确
认、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
进行,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
事项的核查意见》;
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
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