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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浩淼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8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5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我们作为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
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激励对象自愿离职,公司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2-043)(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
励计划》“第十二章之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三)激励对象离职”之“2 规定的激
励对象因自愿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无过失原因而离
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并已解除
限售部分不作处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赵宏顺由于家庭原因自愿离职,公司需回购注销其未能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上述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
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
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周兰、朱曙夏、韦邦国
                                                      202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