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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浩淼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04-25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
股东、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
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
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
化,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

    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的,不得提前泄露
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
    第六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某
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仍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
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
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
牌及终止上市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上市,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
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北交所的时间
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
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业绩快报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当说明
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
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
利。
    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上市公司均应披露,且业绩预告
的披露时间不应晚于业绩快报。上市公司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
上一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业绩快报中的本期财务数据为具体数值,不能取区间数。业绩预告中的本期
财务数据可以取具体数值,也可以取区间数,上下限区间变动幅度一般不得超过
30%,最大不得超过 50%。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的,上市公司
应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
度。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
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
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北交所系统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北交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提
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北交所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
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更正
公告。更正公告中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若定期报告中存在前期差错,更正公告
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2)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3)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
正后的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
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4)若存在无法追溯重述的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前期差错开始更正的时
点,以及具体更正情况;
    (5)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对股票交易实行退
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
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二项情形的;
    (五)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出现上述风险警示情形,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发布业绩预告公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
产。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公司还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
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
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
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
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重大事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
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
进行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信息披露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北交所系统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北交所系统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
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
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第二十六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
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
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依据公司章
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过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的
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
等内容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在上述定期报告有效期内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权益分派方案。权益分派方案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完毕。
    第三十六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
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三十七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情况,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
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当披
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
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
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三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
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
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
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
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
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试行)》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
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
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第四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在
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
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方亦负有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报
告;
    (三)公司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议审议(指按规定须由董事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并由出
席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审核签字;
    (六)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送达北交所系统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披
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
先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项发生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在计
划和筹备工作中,公司决策层在决策之前,应充分考虑信息披露要求和为信息披
露审查提供相关资料、法律文件的因素。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的内容与格式,参
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时,相关职能部
门和分、子公司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各有关职能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在重大
事件发生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详细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并书面通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
按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五十七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解释和补充的事项,有关职能部
门应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与北交所的指定联
络人。公司设立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一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八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明确信息
披露确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
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
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
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知情者,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
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
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
人员。内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
露内幕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交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制度中做出的相
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
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中相关用语的含义适用《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