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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禾昌聚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07  

                        证券代码:832089            证券简称:禾昌聚合            公告编号:2023-040



        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
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投资者关系顾问;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投资者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如有)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如有已开设的新媒体平
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应
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
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投
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
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因拟变更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受到重大媒体质疑的,应当及时就更名事
项作出补充说明并披露,同时可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更名事项与投资者互动交
流。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及时披露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业绩说明会应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如有)出席,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
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
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建立健全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档案由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管理,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