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威: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1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 B-1213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北京市微明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微明”、“我们”或“本所”)受民生证券的委托,作为本次
发行过程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 187 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 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
则》(北证公告〔2021〕8 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1〕23 号)(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发行与上市》,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
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中证协
发〔2021〕258 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以下简称“《承销规
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
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超配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超配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民生证券引用本《超
配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超配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许可,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一、 本次超额配售的情况
经确认,根据《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
选择权机制,民生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11.00 元/股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向网上投资
者超额配售 4,695,652 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
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 发行人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
经本所律师确认,2021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
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
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体方案的议
案》,同意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中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比例及相应发行股票数量。
2022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体方案的
议案》,同意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中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比例及相应发行股票数量。
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情况择机确定是否采用超
额配售选择权,如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未考虑超额配
售选择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即 469.5652 万股)。
2022 年 5 月 6 日和 2022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与民生证券签署了《广东奥迪威传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主承销协议》和《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主承
销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授予民生证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
权利。
经民生证券核查,并经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
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
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
额的 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经确认,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2 年 6 月 14 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
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
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4,695,652 股)。
截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日终,民生证券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部分资金
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 4,695,652 股,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
未涉及新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支付总金额为 4,951.37 万元(含经手费、过
户费),最高价格为 10.92 元/股,最低价格为 10.22 元/股,加权平均价格为 10.54 元
/股。
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与民生证券签订的《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主承销协议》和《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主承销协议之补充协议》中,
发行人授予民生证券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并明确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
量上限,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民生证券在实施本超额配售
选择权时已按《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开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获授权主承
销商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
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 本次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经本所律师确认,此次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
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民生证券已共同签署《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
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序 实际获配数量 延期交付数量 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
号 (万股) (万股) 安排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 3.4783 6 个月
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0 6 个月
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0 6 个月
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6.0869 306.0869 6 个月
5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0 80 6 个月
6 共青城汇美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 40 6 个月
7 深圳犀牛之星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40 40 6 个月
8 长兴致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 0 6 个月
9 耀康私募基金(杭州)有限公司 30 0 6 个月
合计 626.0869 469.5652 -
发行人应于民生证券从二级市场累计回购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
数量限额的 3 个交易日内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
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2022 年 6 月 14 日)起开始计算。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股份来源情况
经本所律师确认,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后股份来源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258676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4,695,652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
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
行公告》、《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
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符合预期。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此 页无正文,为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迪威
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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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 师 :李 田华
承办律 师 :郝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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