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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柏星龙: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2-12-29  

                        证券代码:833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2-120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
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 2022 年 6 月 1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同时,2022 年 9 月 22 日,公
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了《关于
公司上市后一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http://www.bse.cn/披露的临时公告《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一个月内稳定股价承诺的公告》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公告编号:2022-101)。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第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 2022 年 12 月 14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止,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
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2 年 12 月 27 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根据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本次履行增持的义务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的 20%;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资金来源为个人自有资金。
    鉴于公司本次履行增持的义务人员,赵国义、赵国祥、赵国忠、苏凤英、黄
海英已具备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的资格。因汤崇辉、王志永尚不具备开
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的资格,将由赵国祥、黄海英代为履行汤崇辉、王志
永应履行的稳定股价措施。因此拟由赵国义、赵国祥、赵国忠、苏凤英、黄海英
增持公司股票。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赵国义               控股股东、实际控          22,908,500            35.35%
                     制人、董事长
赵国祥               董事、总经理               6,831,500            10.54%

赵国忠               董事                       3,278,600             5.06%

苏凤英               董事、财务总监              739,500              1.14%

黄海英               董事会秘书                  146,500              0.23%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增                                          增持合
股东名         持       计划增持        增持     增持       理价格   增持资
  称         数量       金额(元)      方式     期间       区间     金来源
            (股)                                          (元)
赵国义        不低于          不超过 竞价    2022 年 不超过      自 有 资
              88,861     1,048,562.41        12 月 30 11.8 元/   金
                  股              元         日    至 股
                                             2023 年 3
                                             月 31 日
赵国祥        不低于          不超过 竞价    2022 年 不超过      自 有 资
              29,448    347,488.40 元        12 月 30 11.8 元/   金
                  股                         日    至 股
                                             2023 年 3
                                             月 31 日
赵国忠        不低于          不超过 竞价    2022 年 不超过      自 有 资
              18,505    218,367.52 元        12 月 30 11.8 元/   金
                  股                         日    至 股
                                             2023 年 3
                                             月 31 日

苏凤英        不低于          不超过 竞价    2022 年 不超过      自 有 资
              12,614    148,856.78 元        12 月 30 11.8 元/   金
                  股                         日    至 股
                                             2023 年 3
                                             月 31 日
黄海英        不低于          不超过 竞价    2022 年 不超过      自 有 资
            11,842 股   139,746.02 元        12 月 30 11.8 元/   金
                                             日    至 股
                                             2023 年 3
                                             月 31 日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结果公告。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
件,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
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违规操作。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的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出具了有关承诺,并提出
了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负有责任的承诺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提请公
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如适用),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
责任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及其投资
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直接损失;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未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而取得不当收
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
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提请公司及时
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如
适用),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完全履
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如有);若被监管
机关认定存在赔偿责任,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