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柏星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3-04-25
证券代码:833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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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
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经营情况,也与我们所掌握的情况一
致。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我们一致认为:2023 年度财务
预算结合了公司 2023 年生产经营计划,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安排,
该报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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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议案,我们一致认
为: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和股东的长期回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性长远发展;且预案符合《公
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提交
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议案,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资金进行购买理财产品,能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购买理财产品,投资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在任意时点进行
投资理财的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提交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一
致认为:《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真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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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 2023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3 年度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项议
案中的董事薪酬方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我们一致认为:赵国义、赵国祥、赵国忠、苏凤英、汤崇辉、王志永被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
案,我们一致认为:甘权、刘昱熙、盛宝军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我们一致同
意《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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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
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的要求,内容全面、真
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的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
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资
金占用的真实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
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
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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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初大智、杨强、盛宝军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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