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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维设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草案)2022-03-10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2-029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草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3 月 10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工作,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以及《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
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通过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
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提案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
司(指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提供网络和通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公司)签订协
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
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
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
视为弃权。

    第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
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
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
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
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
股东的投票。

    第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
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
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相应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