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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维设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2022-03-10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2-025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3 月 10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
等方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它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
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
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及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
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
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
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
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
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可以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
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管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
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
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
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
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
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
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
查。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
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
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
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