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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康比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04-26  

                         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公告编号:2023-050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开及定向
发行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
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的要求,并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
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交所备案并公告。发行认购结束后,取得北交所出
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募集资金应当始终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不
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笔资金。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
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
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
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
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
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申请
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申请→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
公司)领导审批→财务部审批→财务总监审批→总经理审批。公司通过上述分
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
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
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
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北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
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归还
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
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北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
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
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的
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者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北交所采取书面形
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
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
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
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
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在披露临时报告前应当告知保
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
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公司披露公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
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
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
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监事会在必要时应当督促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书
面说明违规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追究主要
人员的责任,并与主办券商及时沟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配合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的日常
监督或现场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如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合同、凭证以
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流水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