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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颖泰生物: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06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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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达股会字【2021】第【0636】号



  致: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
  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
  简称“《披露指南》”)及《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
  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核查和验
  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事实。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
  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
                                                                 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的《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
081,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
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结算网上
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
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 15:00 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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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董事长王榕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668,612,1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5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
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585,322,1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75%,前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11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3,290,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79%。
                                                               法律意见书


    以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3、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290,0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票数 83,290,0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1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王榕均已回避表决。

    2、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668,612,15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1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3、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668,612,15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1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4、通过了《关于选举周曙光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
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具体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668,612,15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票数 83,290,0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
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规则》《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