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108 号 致: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 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披露指南》”)及《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核查和验 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事实。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 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的《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 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结算网上 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 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1 日 15:00 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会议 由董事长王榕先生主持。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9 名,代表公司股份 783,430,9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91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 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783,417,2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911%,前述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4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7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01%。 以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 法律意见书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3、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了《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83,417,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反对股数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2、通过了《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83,417,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反对股数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3、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83,417,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反对股数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4、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83,417,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反对股数 1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股数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法律意见书 5、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83,417,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反对股数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6、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98,095,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反对股数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145,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9.971%;反对股数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9%;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0%。 关联股东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王榕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薪酬(津贴)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7,145,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反对股数 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关联股东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 榕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薪酬(津贴)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1,734,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反对股数 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关联股东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通过了《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83,417,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反对股数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145,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9.971%;反对股数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9%;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10、通过了《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83,417,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反对股数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 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规则》《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