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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颖泰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1-25  

                          证券代码:833819        证券简称:颖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71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
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颖
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的文化建设;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六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
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分析师会议、路演和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
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
动。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
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情况;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
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四)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
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联系
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
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
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
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主办券商,并及时予以公告。

    (六)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
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
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
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八)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之间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
台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见附件二)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
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刊载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公司
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承诺书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

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并传送至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赔

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请您务必携带以下文件:1、公司或研究机构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及机构章;2、法定代表

人授权书;3、书面调研提纲。




附件二:
                                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编号: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明                          联系方式

        持股证明

        接待部门

        接待人员

        接待日期

          备注


提示:来访人需出示合法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相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否则公司有权拒

绝接待。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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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