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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科润智控: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制度公告2022-08-25  

                         证券代码:834062      证券简称:科润智控        公告编号:2022-059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制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总经理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润智能控制股份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润智能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

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 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

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为确保完成 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为确保完成

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和发展目标 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和发展目标

及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根据 及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科 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件和《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制度。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删除第三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人员,指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人员,指总

经理。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五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四条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勤勉义务:                          勉义务:

……                               ……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                               ……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 的其他职权。

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董事会上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

有表决权。                         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董事会上没

                                   有表决权。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文件的权限执行,超出

                                   总经理决策权限的,须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公司对 删除第八条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的权限如

下:

(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公司对外

投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 10%,其中购买股票、期货、

债券、基金和委托理财等风险投资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其中购

买股票、期货、债券、基金和委托理

财等风险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

经审计总资产的 5%;

上述对外投资的类型包括:法律法规

允许的对证券、期货、外汇及投资基

金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法律法规允许

的对股权和实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类投资,包括委托理财或委

托贷款,但其中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

事项应按第(二)类标准处理。

(二)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公司收

购、出售资产事宜:

1、单笔交易中,收购、出售资产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次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其中非经

营活动所需的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

总资产的 5%以下;

2、单笔交易中,与收购、出售资产

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

润,则本项不适用;被收购、出售资

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

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

权益相关的净利润计算),其中收购、

出售资产的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占

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以下;

3、收购、出售资产未导致公司主营

业务变更。

本款所称收购、出售资产不包含与公

司日常经营相关的收购、出售资产,

如出售商品、购买原材料、购买机器

设备等。

(三)委托他人经营公司资产或与他
人共同经营公司资产(按最近一期的

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单笔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下。

第九条 借款及担保                  删除第九条

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 25%的借款合同及为

自身负债提供担保的合同。

第十条 日常经营合同                删除第十条

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 25%,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合同、销售合同、购买或提供服务

合同、代理合同、租赁合同等与公司

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十一条 未在本制度列明的决策事 删除第十一条

项或合同以及超过上述比例、限额的

决策事项或合同,均应报董事会审议

批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成交金额是指支 删除第十二条

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
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

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

公司的经理人员:                   司的经理人员: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或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者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经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 第十条经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

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

保证:                             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

得越权;                           得越权;

(2)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二)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
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 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营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 求,经营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

业务范围;                       定的业务范围;

(3)除经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三)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股东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关 大会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联交易;                         者进行关联交易;

(4)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人谋取利益;

(5)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活动;                     利益的活动;

(6)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7)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

金借贷给他人;                   金借贷给他人;

(8)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机;                             机;

(9)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接受 (九)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接受

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10)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11)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

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2)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露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

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 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

机密信息。                        的机密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 十一 条 公 司总 经 理由 董 事 会提

或者解聘。                        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

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 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

该经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 该经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直接报告:                  董事会直接报告:

(1)涉及刑事诉讼时;             (1)涉及刑事诉讼时;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2)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诉讼被告时;;

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立案调查的; (3)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

(3)成为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含 关立案调查时;

10 万元)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 (4)所担任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诉讼被告时;                      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有个

(4)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 人责任时;
关立案调查时。                   (5)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

                                 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6)出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一

                                 情形。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

持。                             主持,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总经理、财 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

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总经理 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会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原则上为公

议,也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要求时,可

                                 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各部门负责

                                 人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

                                 况,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有关人员

                                 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违反国家法律、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违反国家法律、法

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 规,或因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况之

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 一的,董事会应根据合同追究其责

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任,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处罚

                                 或提前终止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

                                 律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损害
                              国家和公司利益的;

                              (二)擅自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

                              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

                              (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总经理工作制度》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二、 备查文件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