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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科润智控: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2-08-25  

                         证券代码:834062            证券简称:科润智控             公告编号:2022-051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
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于【时间】获得北京证券 第二条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获得
交易所审核通过,于【时间】获得中国 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于 2022 年 6
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 月 13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股数】股,并于【时 向 不 特 定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间】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3,772.4277 股,并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 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17,908.6277 万元。

新增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 条 公司 已发 行的 股份总 数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79,086,277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 四条 公 司不 得收 购本公 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
公司股份的活动。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公司收购
                                    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依照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限制。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述董事、监事、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新增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 10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二)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三)自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内;(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新增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在下 列期 间不 得买 卖本 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二)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期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得 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
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股东大会 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股
通知公告之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东大会通知公告之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不得变更。                          确定,不得变更。

第四十二条(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五条(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议并对外披露。董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议并对外披露。董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 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的总额(同时存 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对外担保总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单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 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

3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及其关联方或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 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担保;(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联方或 公司 其他 关联 方提 供的担 保;
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为控股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股东大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
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担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 九条 单 独或者 合计 持有 公司 第五十 二条 单 独或 者合 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监事会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东的同意。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召
证券交易所备案。……召集股东应在发 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关证明材料。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含表决权恢复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的优先股股东),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
                                    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 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
详细说明原因。                      详细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

                                    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解散和清算;                        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东可以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提供便利。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删除第八十二条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 条 股东 大会 对提 案进行 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代表、一名律师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代表、一名律师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载入会议记录。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票、监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 容。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1、任免董事;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2、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1、任免董事;2、
行利润分配;3、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益分派事项;3、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 (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
资金用途等;4、重大资产重组、股权 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4、
激励;5、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 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
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6、法律法规、 划;5、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
其他事项。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6、法律法
                                    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

事:……(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事:……(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 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七) 届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
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八)中国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定的其他情形;(九)法律、行政法规
情形。以上期间,按拟选任的董事的股 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以上期
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违反本条规定 间,按拟选任的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截止起算。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公司现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

                                      款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董事会应当在 2 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董事会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前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前

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 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
事补选。但公司现任董事发生被证监会 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适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离职。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 一 百 零七 条 董事 会 行使 下 列 职 第 一 百 零 九条 董事 会 行 使下 列 职
权:……(九)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或 权:……(九)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或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 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决定公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

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相关事项的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审议权限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 准。相关事项的审议权限由董事会拟
准后执行。                             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或监事以外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或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

                                       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 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4)《监事会议事规 发出通知的日期;(四)《监事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事项。定期会议应当提 则》规定的其他事项。定期会议应当提

前提前 10 日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临 前 10 日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临时会
时会议应当提前 2 日向全体监事发出通 议应当提前 2 日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
知,特殊情况下,如全体监事无异议, 特殊情况下,如全体监事无异议,召开
召开临时监事会议可不受上述通知时 临时监事会议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
限的限制。                             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
门的规定制作。                         告。上述年度报告、定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编制。
第一百 五十 七条 公司 利润 分配 政策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为:……(四)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 为:……(四)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方式
                                    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专业资格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业务,聘期 1 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审计等业务,聘期 1 年,期满后可以续

                                    聘。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先自行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
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
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
                                    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
                                    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 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 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

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
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三)公司依法披 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 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
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五)企业
文化建设;(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

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报告与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
临时公告;(二)股东大会;(三)分析 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四)网 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
站;(五)一对一沟通;(六)现场参观; 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八)董 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
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方式。             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自公司完成股票在北京证券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已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监管的法律法规已经发
生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做出修订。



   三、备查文件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