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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科润智控: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2022-08-25  

                         证券代码:834062      证券简称:科润智控        公告编号:2022-057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

 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润智能控制股份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润智能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 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 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 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

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北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科润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科

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

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

                                  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 删除第二章标题

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删除第五条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

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

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

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

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

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

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 第 五条 投 资者 关 系管 理 的 基本 原

则:                               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

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 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 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

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

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过度宣传和误导。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 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

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

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会等;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 程序等;

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和挑战;

(四)公司依法并在不影响公司生产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可以

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

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

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

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

式包括但不限于:                   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一)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
告和临时报告。                     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2、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 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

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3、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

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

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 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者查阅。                           分沟通和协商。

(二)公司应保证专门的投资者咨询

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

道畅通,为投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

况提供便利。公司咨询电话、传真和

电子信箱等应当有专人负责,并保证

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真线

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从而能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
相关信息。

(三)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

场会议外,可以积极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四)在公司网站提供通过电话、传

真和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

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在定

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站

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公告。

(五)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

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在

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时,接待人员可

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

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但是不

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
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

开的重要信息。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

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

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

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要及时关注媒体对

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报道,公司其

他部门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反馈,从而

预防、并在必要时能积极采取措施消

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

响。

(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投

资者档案管理,特别是做好股东名册
的保存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

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

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要认真 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

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 更应及时公布。

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要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

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组织董事、监事、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 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

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

                                   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

                                   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

                                   新。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

作中,不得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信息;不得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度宣传行为;不得对公司股票价格公 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开做出预期或承诺;公司不得有其他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

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

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 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

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
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

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

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

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

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

(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时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间、地点;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者重大遗漏。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
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新增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

                             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

                             询意见。

新增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

                             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具体由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

               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新增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

               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

               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

               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

               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新增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

               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新增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

               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

               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新增第十九条   第 十九 条 投 资者 向 公司 提 出 的诉

               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新增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

               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

               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新增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

                                 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

                                 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履行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履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 责包括:

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

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 立工作机制;

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

完整地进行披露;                 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

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准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备会议材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

制;                             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五)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定

接待来访等方式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投资者

和反馈相关信息;                 说明会、年度报告说明会和路演等活

(五)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定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投资者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

说明会、年度报告说明会和路演等活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 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其他活动。

(七)通过参加券商策略会、投资者

论坛等资本市场会议等多种形式,与

投资者、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或一对

多的沟通,并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

了解市场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行

为等方面的评价与期望,适时安排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人员的

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

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

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保持接

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获取
政策信息;

(十一)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

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

重组、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罚、股票

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

或预计事件可能发生时,注意监控、

收集和整理各类敏感信息,及时掌握

事件动态,全面了解事件原由,并依

法及时向公众披露,维护本公司声誉

和投资者信心,并持续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程序,做好事件总结与善后工

作;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

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

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

策层参考;

(十四)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

适时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及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

它工作。

新增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

                                   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

                                   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

                                   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

                                   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

                                   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新增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

                 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

                 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

                 业的情况。

新增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并鼓励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

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 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 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

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

者关系管理工作。                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

                                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股票在北京证 议通过后生效。

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中其他条款保持不

 变。



 二、 备查文件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