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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球冠电缆:承诺管理制度2021-12-13  

                         证券代码:834682         证券简称:球冠电缆        公告编号:2021-075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年12月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 ,分章节列示 :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以下合称“承诺
相关方”)及公司的承诺管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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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
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规范关联交易、解决同业竞
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
承诺事项内容应该具体,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
熟”等模糊性词语。

    如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
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
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
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
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制度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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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及承诺
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
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承诺相关
方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
承诺。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
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
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方案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相关承诺人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
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
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
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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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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