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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美之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8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2-025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会议
的方式进行。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 “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