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美之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1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美之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美之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确认,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
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上发布了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
年1月11日14:30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栋33层01-04号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15:00至2023年1月11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 月 6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2,555,036 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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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9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 5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9,154,33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具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108%。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00,705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52%。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
所律师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经统计现场和网络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议案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2,554,936 股, 占 出 席会 议的股 东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无回避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00,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7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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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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