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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美之高: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3-04-21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3-026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对《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议案,充分了解公司 2022 年度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后,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股东利益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预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关于对《2022 年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的专项说明》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2022 年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专项说明》议案,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2
年年度《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
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对《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募集资金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董事会对该预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
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对《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年
        度审计机构》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前,公司已将相关材料递交独立董事审阅,我们已
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本次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具有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职业素养,
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
对公司审计的过程中,工作严谨,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对《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根
据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等综合确定的,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全体董事均已回避表
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并同意将此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及 2023 年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美元 4,000
万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最长交割期不超过 12 个月;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目的
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
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含子公司)拟利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
元的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购买安全性高,流动
性较好的理财产品。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运
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用自有资金投资买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
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预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
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对《2023 年年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关联
        担保额度》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2023 年年度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黄华侨拟为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
人民币 30,000 万元,该关联担保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华侨为公司及子公
司提供的支持,更好的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补充公司及子公司营运
资金,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
关联董事黄华侨、蔡秀莹、黄佳茵均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对《2023 年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计划 2023 年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范围内,最终以各
银行实际核准的授信额度为准),有利于优化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促进公
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预
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对《2023 年度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预计 2023 年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全资子公司为
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签订的担保条款最终以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实际签署
文件为准)。符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预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存在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
相抵触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审议、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
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林运发、陈燕、王承志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