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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美之高: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2023-04-2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之高”或“公司”)公开发行并在精
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美之高提供担保事项进行
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满足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确保
其资金流畅通,同时加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增强对外
担保行为的计划性和合理性,预计 2023 年度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下属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
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
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
公司不得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任何公司、个人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实际担保金额
将视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实际需求确定,以总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人民币为
限,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具体负责办理实施,授权期限自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全
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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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
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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