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云创数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4-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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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京
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上发布了《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依据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召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上午 10 点起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
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登记在册的股东可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
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4 日 15:00-2022 年 4 月 15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公司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召开方式,并说明了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
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0,936,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8.687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1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1 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表决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0,936,54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数 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
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经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1 项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议案或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议案
的情形。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 1 项议案已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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