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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云创数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9-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200041
            23rd -25rd Floor,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京

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

了《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

了《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

期公告》,载明由于网络投票办理原因,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经公司慎重考

虑,决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2022 年 9 月 21 日上午 10:00 点,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2 年 9 月 20

日 15:00 至 2022 年 9 月 21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会议通知及延期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召开时间、

地点、内容和会议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

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延期通知一致。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6,614,7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430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90,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

    根据当前疫情的防控要求,公司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参会方式,通过

通讯方式参会的人员视为参加了现场会议。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也以通讯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1 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表决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6,594,9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1%;反对股数 19,80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而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1 项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议案或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议案

的情形。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 1 项议案已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