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云创数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9-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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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京
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
了《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
了《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
期公告》,载明由于网络投票办理原因,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经公司慎重考
虑,决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2022 年 9 月 21 日上午 10:00 点,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2 年 9 月 20
日 15:00 至 2022 年 9 月 21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会议通知及延期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召开时间、
地点、内容和会议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
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延期通知一致。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6,614,7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430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90,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
根据当前疫情的防控要求,公司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参会方式,通过
通讯方式参会的人员视为参加了现场会议。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也以通讯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1 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表决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6,594,9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1%;反对股数 19,80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而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1 项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议案或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议案
的情形。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 1 项议案已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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