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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连城数控:承诺管理制度2022-04-27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2-032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
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
称“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公开作出的各

                                      1
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同时公司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
限。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
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
信息。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
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
请。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
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


                                    2
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
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
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
披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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