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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连城数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7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2-035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大连连
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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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资料,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
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
具书面承诺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六)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2
失;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
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员工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接触
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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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十)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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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当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
责人应当依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微博、
微信或其他传播渠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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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
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且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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