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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连城数控: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2-04-27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2-031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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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母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
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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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情况下,可以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
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
配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
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或
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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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原因。
       第十六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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