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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连城数控: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7-15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2-063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发展状况、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
段、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积极和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公
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增加公
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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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
利润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
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股票股利。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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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
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计划或
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
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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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审核意见。

    5.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
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或以临
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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