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连城数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30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2-101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与投资者之
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
在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1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2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官网;
    (五)分析师会议(如有)和投资者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
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3
沟通和协商。
    公司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
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
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4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
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分红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
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及风险;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5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设置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6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质,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同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7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