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连城数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04-24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3-021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
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
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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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公平、互利、审慎、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除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为本公司及子公司间提供的担保
之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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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在审议对外担保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
作日向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资信状况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
权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资金
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还款进度情况等,如发现偿债风险应及时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并上报董事会。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
法律规范,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
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
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
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
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章 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的同意登记本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积极
防范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
户台账,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公司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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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
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
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
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
务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必须按规定向年度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二)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
担保人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
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和人员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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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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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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