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2-077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重组的问询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发布《关于 对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重组问询函 【2022】第 00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内 容公告如下: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航泰达)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4 日,你公司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拟以 20,853.00 万元认购包钢 节能新增注册资本 12,816.84 万元,同时以 25,937.64 万元受让北方稀 土持有包钢节能的 15,942.00 万元注册资本,交易完成后,公司合计 取得包钢节能 34%的股权。 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审查,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补充 说明: 1、关于支付安排调整 报告书显示,本次重组交易总额 46,790.64 万元,以现金方式支 付,首期款项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5 个工作日支付至指定账户,其 中股权转让全部款项 25,937.64 万元需一次性支付;增资款分期支付, 首付款按不低于增资总价款的 50%支付,即 9826.5 万元(扣除保证 金后),公司首期支付价款合计 35,764.14 万元。2022 年 1 月 4 日, 你公司披露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增资款和股权转让款均为分期支付, 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价款的 50%,即 23,395.32 万元,剩余部分在协 议签订后的 1 年内支付完毕。截至 2022 年底,上市公司持有货币资 金 4,550 万元(含募集资金 3,890.22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21,695.12 万元,扣除募集资金的金额后,可动用资金为 22,354.90 万元;公司 预计 2022 年 4 月销售回款 2 亿元以上,目前银行授信可使用额度为 3,000.00 万元。 请你公司: (1) 说明重组款项支付安排调整的具体原因,支付安排调整 后,差额资金的筹措计划及可行性; (2) 说明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销售回款情况;列示尚 未回款的金额、欠款方、预计还款时间,结合目前资金缺口分析公 司是否具备支付本次重组对价的能力,并充分提示风险; (3) 结合日常运营资金需求,量化分析支付重组价款后是否 会对公司资金流动性、业务开展构成不利影响,是否会增加公司债 务风险。 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违约责任 报告书显示,你公司与北方稀土、五矿金通、包钢股份和包钢节 能共同签署《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若中航泰达、 五矿金通任何一方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仍未按约定完全支付款项, 北方稀土或标的公司均有权终止本协议。自北方稀土或标的公司作出 终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协议自动终止,违约方已经交付的保证金归 标的公司所有,守约方按协议约定已支付的款项无息退回。根据你公 司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各方同意 协议约定的五矿金通出资义务由其设立的专项基金承担,并由基金履 行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请你公司: (1) 说明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如未及时完成现金筹措或因 重组报告书调整等原因未在期限内完成支付,你公司可能承担的交 易违约风险、应对措施及可行性,并补充披露; (2) 结合五矿金通设立专项基金情况、募资进度、支付能力 等,说明可能存在的交易违约风险及后续处置方案; (3) 说明就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款项的事项,上市公司 与北方稀土等交易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或达成一致性意见,如 有,请具体说明。 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与前次资产评估差异 报告书显示,2021 年 4 月 14 日,北方稀土收购标的公司 100% 股权,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 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标的公司评估价值为 84,288.25 万元。本 次交易中,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评 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标的公司评估价值为 97,508.19 万元。 本次评估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61,967.46 万元,资产评估法下评估 价值 96,354.62 万元,其中子公司包头市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责任 公司账面价值 60.52 万元,评估值 3,089.16 万元;子公司包钢绿化有 限责任公司账面价值 2,840.58 万元,评估值 8,490.95 万元;子公司包 头市包钢星原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账面价值 823.15 万元,评估值 2,013.85 万元;子公司包钢集团冶金渣综合利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6,339.10 万元,评估值 80,347.60 万元。 请你公司: (1)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标的公司盈利状况、两次评估基准 日之间标的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评估方法和评估过程的差异等具 体说明两次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 以表格列示标的公司下属子公司中主要增值资产项目 (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两次交易中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 值、增值额、增值率的差异情况等,对于增值额较大项目,列示明 细情况,并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3) 结合本次评估中相关子公司的主要资产、业务情况,说 明评估师判断大幅增值的依据及合理性。 请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资产评估方法 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 种评估方法对标的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 97,412.53 万元和 97,508.19 万元,评估值较为接近。在对标的公司采用收益法 进行评估的前提下,评估机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 评估价值 96,354.62 万元。 请你公司: (1) 结合所属行业发展趋势、合同签订和执行、在手订单等 情况,补充说明标的资产营业收入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结合产 品售价、产品销量等的预测依据)及其合理性,同时结合标的资产 未来的收入预测及各项业务的开展情况,充分说明标的资产营业成 本及各项费用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及其合理性;补充说明交易标 的收益法评估中关于预测期和稳定期的划分情况及其依据; (2) 说明在标的公司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原因; (3) 补充披露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详细说 明重要子公司营业收入预测的具体方法、预测参数、依据及合理 性;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历史营业成本核算情况等,说明各 重要子公司营业成本预测的合理性; (4) 结合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差异、 标的资产历次估值或评估差异合理性、可比交易评估情况等,说明 本次交易作价合理性。 请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协同效应 报告书显示,你公司主要从事钢铁、焦化等行业工业烟气治理服 务,主要包括环保工程建造业务及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业务两类。标 的公司主营业务为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园林绿化以及环境检测等 服务。根据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 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请你公司: (1) 结合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发 展规划、上下游关系、客户及供应商、主要产品及生产工艺等方 面,说明是否存在显著协同效应,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 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2) 补充说明你公司为发挥协同效应拟实施的具体计划、潜 在风险及应对措施;公司主要客户为包钢集团,交易完成后,公司 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 交易。 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标的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 披露文件显示,标的公司作为包钢集团下属公司与包钢集团其他 关联方存在一定的非经营性往来。截至 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 9 月 30 日,标的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 6,838.14 万元、14,743.13 万元、7,435.30 万元,其中关联方往来款分别为 6,717.32 万元、 14,587.34 万元、7,297.65 万元。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关联方往来款 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已将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清理完毕。 请你公司: (1) 说明上述往来款的具体情况、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和账 龄;前述往来款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 条规定,说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风险; (2) 说明截至目前标的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 额,补充披露自报告期末至今,标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清理情况。 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7、关于标的公司关联交易 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的采购、生产、经营销售的对象主要为包 钢集团内部企业,关联交易金额占比较高。标的公司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1-9 月与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发生金额分别为 42,526.92 万元、49,291.75 万元、50,114.56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 79.43%、 75.01%、62.30%;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发生金额分别为 12,712.19 万元、10,611.95 万元、20,340.58 万元,占营业成本的 33.55%、29.84%、 49.20%。 请你公司: (1) 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的业务内容、交易 价格、报告期交易金额及占比等,结合同类可比价格补充说明相关 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2) 说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担保、资金拆借等事项; (3) 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标的公司在业务上是否存在对 关联方的重大依赖、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 不确定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性 的有关规定。 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关于标的公司冶金渣业务 披露文件显示,标的公司冶金渣产品在各报告期实现收入 32,759.04 万元、45,510.64 万元、62,555.57 万元,分别占公司营业收 入的 61.19%、69.26%、77.76%。包钢在生产中产生的高炉渣、转炉 渣、粉煤灰(以下统称:冶金渣)无偿提供给标的公司,经过加工生 产出可循环再利用的钢铁渣及相关产品,主要产品有钢砣、流钢片、 粒钢、渣钢、磁选渣、磁选粉等,用途为回用包钢股份生产流程;尾 渣、钢渣脱硫剂等用于道路工程、脱硫领域及对外销售。 请你公司: (1) 说明包钢无偿提供冶金渣给标的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结合协议相关条款说明包钢集团后续是否会持 续向标的公司提供免费高炉渣,如将收费,评估对标的公司的经营 业绩的影响; (2) 结合冶金渣业务主要产品、应用场景等详细说明生产工 艺、相关技术、生产流程的优势及先进性; (3) 说明冶金渣产品不同类型下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 与市场价格存在显著差异。 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关于标的公司应收款项和存货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合计分别为 42,628.15 万元、49,166.07 万元、70,067.69 万元,坏账准备分别为 815.47 万元、753.31 万元、819.88 万元。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 司应收账款账龄在 1 年以内的金额为 14,478.46 万元,占比 46.33%; 账龄在 1-2 年的金额为 5,069.59 万元,占比 16.22%;账龄在 2-3 年的 金额为 733.42 万元,占比 2.31%;账龄在 3-4 年的金额为 9,696.82 万 元,占比 31.03%;账龄在 4 至 5 年的金额为 7.11 万元,占比 0.02%; 账龄在 5 年以上的金额为 1,275.94 万元,占比 4.08%,且未对大部分 关联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标的公司未对 1 年以内应收账款计提 坏账准备,1 至 2 年坏账计提比例为 5%,2 到 3 年坏账计提比例为 8%,3 到 5 年坏账计提比例为 30%,未披露 5 年以上坏账计提比例。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4,547.55 万元、 3,638.48 万元、3,510 万元,均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请你公司: (1) 补充披露 5 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结合标的公 司应收账款的历史回收、坏账损失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相 关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2) 结合关联方应收账款的具体形成过程、性质、信用期、 账龄、关联方信用及财务状况、是否存在逾期情形、期后回款情况 等因素,说明未对关联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 列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说明相关款项是否存在回 款风险,以及标的公司对应收款项增长和回款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 情况; (4) 结合各报告期末存货的类型、用途和库龄,对应产品的 生产和销售周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测试过程、可变现净 值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关于包头市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显示,2014 年 12 月,包头市政府批复,原则上同 意将包头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相关国有资产划归为包钢集团,由包钢 负责经营管理,原建设方和运营方阳光美景公司自身投入资产由包钢 与阳光美景共同委托中介机构核算解决。包钢集团与阳光美景就债务 承接和运营权补偿等意见分歧较大,尚未达成一致。2018 年,包钢集 团成立包头市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标的公司子公司,以 下简称:绿源危废)接管包头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负责危废业务的 运营。 请你公司: (1) 说明截至目前包头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资产权属情 况; (2) 说明绿源危废与包头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关系,包头 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债务纠纷是否影响绿源危废生产运营;结合 自身资产业务情况评估绿源危废的持续经营能力。 请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关于标的公司部分资产权属问题 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标的公司多项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部分建 筑物、车辆产权证书记录与标的公司所称不一致,部分在建工程、办 公地等系无偿使用包钢集团土地。上述证明或说明由标的公司提供给 评估机构。 请你公司: (1) 说明是否已获取产权证书载明的所有人及包钢集团出具 的证明或承诺,如无法证明或承诺,请说明争议解决措施; (2) 结合土地、房屋的用途和可替代性,说明土地、房产权 属问题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 (3) 补充披露上述资产权属问题对本次交易评估和作价的影 响。 请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2022 年 4 月 25 日前将 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邮箱(feedback@bse.cn)并对外披露。 公司将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尽快组织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