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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中航泰达: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1-2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 号正大中心北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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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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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召开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了《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
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 14:00 在北京市丰台区
汽车博物馆西路华夏幸福创新中心 C 座 8 层召开。董事长刘斌先生主持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起止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20 日 15:00—2022 年 11 月 21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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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年 11 月 15 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6,936,3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2%。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57,91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8%;(2)根据中国结算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023,3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
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73,3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   《关于中标包钢集团节能环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暨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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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
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结算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标包钢集团节能环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
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86,936,3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3,36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但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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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过;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采用累积投票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已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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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