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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券商公告]奔朗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1-0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朗新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有关规定,对奔朗新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广东奔朗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998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68 号)批准,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00 元/股,发行股数为 45,470,000 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 318,29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5,768,440.56 元(不含增值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2,521,559.44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上述募集资
金已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22]第 ZC1038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
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
陈村支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村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佛山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5,768,440.56 元(不含税)。截至
2023 年 1 月 6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6,551,459.44 元(不
含税),本次拟置换 6,551,459.44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发行费用          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1、保荐承销费用          27,000,000.00                      -                -
 2、审计及验资费           6,264,150.94           4,566,037.74     4,566,037.74
 3、律师费                 1,981,132.08           1,981,132.08     1,981,132.08
 4、信息披露费用及
                            523,157.54               4,289.62          4,289.62
 其他
       合计               35,768,440.56           6,551,459.44     6,551,459.44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
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也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谭                   刘     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