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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奔朗新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3-01-09  

                        证券代码:836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6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广东奔朗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998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68 号)批准,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00 元/股,发行股数为 45,470,000 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 318,29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5,768,440.56 元(不含增值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2,521,559.44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上述募集
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22]第 ZC1038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费用共计 35,768,440.56 元(不含税),截止 2023 年
1 月 6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6,551,459.44 元
(不含税),本次拟置换 6,551,459.44(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总发行费用        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1、保荐承销费用         27,000,000.00                    -                 -
 2、审计及验资费          6,264,150.94         4,566,037.74     4,566,037.74
 3、律师费                1,981,132.08         1,981,132.08     1,981,132.08
 4、信息披露费用及
                            523,157.54             4,289.62           4,289.62
 其他
       合计              35,768,440.56         6,551,459.44     6,551,459.44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
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会计机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C10007 号》,认为:奔
朗新材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如实反映了奔朗新材截至 2023 年 1 月 6 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
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也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

告》。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