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盖世食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11-09
证券代码:836826 证券简称:盖世食品 公告编号:2022-184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保证投资资金及资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处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
(六)签订许可协议;
(七)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八)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
资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重大投资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各自的权限,
分级审批。不属于重大投资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针对下列投资,除应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
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
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述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对外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向总经理书面提出。
第九条 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拟定项目投资可
行性意见。
第十条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若投
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可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标的公
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若为投资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重大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关批文)。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在前述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
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
资失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
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
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