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盖世食品:承诺管理制度2022-11-09
证券代码:836826 证券简称:盖世食品 公告编号:2022-189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
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
破产重整投资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
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
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关
联交易、股权代持、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对赌条款、股
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声明或说明。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当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
区披露。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
限。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
信息。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或者
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条 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变更方案
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
行承诺申请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
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
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
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