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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盖世食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1-09  

                        证券代码:836826           证券简称:盖世食品         公告编号:2022-187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
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以实现公司整
体利益最大化和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五)其他相关人员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
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
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
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
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
会秘书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机制。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北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
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
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
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
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维护,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北交所网站(http://www.bse.cn/)是信息披露指定网站,根据法律、法规
和证监会、北交所等相关监管规定应进行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
述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
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
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上市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
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如产生纠纷的,应当首先通过自行协
商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