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盖世食品:股东大会制度2022-11-09  

                        证券代码:836826            证券简称:盖世食品           公告编号:2022-181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
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披露。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
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前述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上述标
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
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针对上述(一)(四)(五)项,如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召集。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公
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
其他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提供网络投
票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参加股东
大会的,即视为出席。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交所备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会议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
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
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七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包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会议登记

    第二十条 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
记。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股东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资格证明;

    (三)受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股东单位
印章。

    第二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如果不予注明,应视为股东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其表决视为该股东的表决。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植物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七)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因特殊原因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应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
外。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
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应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回避。董事会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公司董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逐个进行
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做出决议并公告,公告的决议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告知股东,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决议之日。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
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投票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当《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
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
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