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盖世食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1-09
证券代码:836826 证券简称:盖世食品 公告编号:2022-193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
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
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进行登记管
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
定的要求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督促筹划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行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
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北
交所、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
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
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
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
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有关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相关人员已经按
规定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公司已取得该类人员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
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主办券
商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
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