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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则成电子: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2-07-26  

                        证券代码:837821       证券简称:则成电子        公告编号:2022-105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
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等规定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
所致,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发行价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在北交所上市,自 2022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止,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
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2 年 7 月 19 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由于本公司上市后未进行现金分红,不符合《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预案》之“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条件之“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
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单一年度其用于稳定股
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本次稳定股价采用:《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之“三、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之“(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薛兴韩               董事长             28,540,000                41.12%
       王道群         董事、副总经理           10,000,000                14.41%

        蔡巢            董事、总经理            6,000,000                 8.65%
                     董事会秘书、财务
        魏斌                                              0                   0%
                             总监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增持       增持       增持        增持合理价     增持资金
 股东名称
                金额(元)      方式       期间        格区间(元)    来源
                     不超过
                                        2022 年 7 月
                  121,462.08                             不超过
  薛兴韩                        竞价    27 日-2022                    自有资金
                  元且不低于                           10.8 元/股
                                        年9月3日
                60,731.04 元
                     不超过
                                        2022 年 7 月
                   22,699.83                             不超过
  王道群                        竞价    27 日-2022                    自有资金
                元,且不低于                           10.8 元/股
                                        年9月3日
                11,349.92 元
                不超过
                                    2022 年 7 月
              32,816.39                              不超过
   蔡巢                     竞价    27 日-2022                  自有资金
            元,且不低于                           10.8 元/股
                                    年9月3日
            16,408.20 元
                不超过
                                    2022 年 7 月
              52,445.54                              不超过
   魏斌                     竞价    27 日-2022                  自有资金
            元,且不低于                           10.8 元/股
                                    年9月3日
            26,222.77 元
   根据本公司披露的稳定股价措施,本次增持的义务人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
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鉴于上述人员中,仅有薛兴韩、王道群、蔡巢、魏斌
具备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的资格,因此拟由该四人增持全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以上及
20%以下所对应的股票份额。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 10 日内。综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上述规则在允许期间
内增持股票。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1.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在启动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
已达到上限;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
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
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公司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部交易、敏感期
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如增持主体出现自有资金无法实施到位的情况,可能导致本方案无法实施
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公司在收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变更其他增持主体,并在相
关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4.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具
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相关当事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
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
锁定期。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