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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则成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2-14  

                        证券代码:837821           证券简称:则成电子          公告编号:2022-180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则成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主
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备案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
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其
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
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
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和北交所相关规定
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
参与策划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参照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
责人应当依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相关监管机构可查询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
的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过签订保
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
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者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
用 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主办券商或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
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及修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