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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则成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12-14  

                        证券代码:837821           证券简称:则成电子            公告编号:2022-179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备案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北交所申报,并在北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股票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北交所申报。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
后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要
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北交所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
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身份,或买卖本公司股票构成公司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收购等关于公司股份增持、转让
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北交所卖出股份,也可
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
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北交所予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
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
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北交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
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
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离任人员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前 30 日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三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
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
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及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