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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太湖雪:承诺管理制度2023-02-15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3-024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
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太湖
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
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
相关解决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
重整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
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
“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
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
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
信息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
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
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
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
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
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新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
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
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
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
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 条
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
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
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5 日